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区域资本市场股权质押融资增信引导
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基金〔2017〕6号
各市财政局:
为加快我省区域资本市场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根据《山东省区域资本市场股权质押融资增信基金设立方案》,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区域资本市场股权质押融资增信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山东省区域资本市场股权质押融资
增信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区域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精神,设立山东省区域资本市场股权质押融资增信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区域资本市场股权质押融资增信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推动区域资本市场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合作、银行增信、释缓风险”的原则,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相关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股权质押融资增信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通过“政银企”合作机制,利用股权质押方式,为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托管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增信服务。县(市、区)可参与市级参股基金。
第四条 根据各市积极性和方案可行性,参股基金由省财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符合条件的市(不含青岛,下同)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分期到位。省财政按基金规模的25%-30%认缴出资,其他基金份额由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商各市筹措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管理。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市申报的方案,开展合作谈判,与相关市及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签订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参股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运作。
(四)定期向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参股基金投资运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九条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负责协助地方政府协调银行和企业关系,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市共同组建或认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经协商,也可由市独立组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二)为企业提供股权挂牌和股权托管、冻结、质押、转让等服务。
(三)协助地方政府起草基金设立的相关文件。
(四)协助地方政府协调合作银行。
(五)积极为合作银行推荐优质挂牌企业。
第十条 地方政府负责协调银行和企业,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参股基金地方份额的筹集。
(二)独立或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组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三)负责与银行对接,确定贷款利率上浮区间、放大倍数、银行风险敞口等事宜。
(四)当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牵头组织处置贷款违约引发的金融风险,维护地方经济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对企业尽职调查,进行相关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地方政府协调银行落实参股基金10倍以内的贷款规模。
(二)对贷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三)指导企业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四)负责保证金管理。
(五)当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组织做好后续的处置代偿工作。
(六)定期向各出资方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及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参股基金采取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按照市场规则负责基金具体运作。
第三章 机构选择
第十三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具体负责参股基金的日常管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质押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管理团队中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须具有投资或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并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原则上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认缴出资额应达到基金规模的2%,具体比例在参股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新设参股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三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
(二)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资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当地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明确银行贷款利率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落实银行风险敞口不低于贷款本金总额15%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引导基金将择优筛选申请者:优先选择当地政府积极性高、相关配套措施完善的申请者;优先选择筹资能力强、资金到位快的申请者;优先选择已与银行签订协议、银行条件优惠的申请者;优先选择区域内挂牌及托管企业数量多、质量高的申请者。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增信标的主要为贷款额度50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托管企业。优先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第十七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通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为挂牌及托管企业利用股权质押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第十八条 申请股权质押的贷款企业应缴纳实际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参股基金提供融资贷款增信运作流程:
(一)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受理企业融资申请。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协调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四)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指导通过尽职调查的申请企业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五)申请贷款企业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
(六)贷款企业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七)贷款企业向参股基金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八)银行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若企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证金未受到损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企业返还保证金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与贷款银行确认并协助完成相关股权解押手续,同时将保证金返还至企业,返还金额为企业缴纳保证金总额及保证金缴存期间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银行利息之和。
第二十一条 贷款逾期后,银行申请代偿条件:
(一)贷款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先以保证金进行偿还。
(二)保证金偿还后,若仍不能弥补逾期贷款本息,银行须尽职尽责进行催收及资产保全,确保及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及时查封、冻结企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房屋、土地、厂房、设备、无形资产)。
(三)在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同时,银行须积极设法处置变现企业股权(不得低于约定的质押率);自贷款逾期之日起,银行须在4个月以内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置,也可向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申请通过大宗股权转让系统进行转让,股权处置所得优先偿还银行损失,如有剩余,剩余所得返还股权出质人。
(四)如果贷款逾期4个月后无法通过处置股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逾期贷款本金扣除银行承担的风险敞口后,剩余本金部分,银行可向参股基金申请代偿。
(五)代偿前银行须先与参股基金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基金代偿后,参股基金取得债权人资格,享有对企业债务的优先追索权,银行将质押权转给参股基金。
第二十二条 参股基金代偿额度不超过基金总规模,并在相关合作协议中约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核实银行代偿申请后,由各出资方按照代偿顺序以出资额为限对贷款本金进行代偿。按照责权利统一原则,为防范道德风险,贷款银行自身承担风险损失不低于贷款本金总额的15%。
第二十三条 偿债顺序依次为企业保证金、股权处置所得、银行风险敞口部分、参股基金。
第二十四条 银行将债权附带质押权转让给参股基金后,参股基金进行代偿。为了维护地方经济稳定,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参股基金代偿后,可先由地方政府协调相关机构对企业质押的股权进行处置。地方政府无法处置时,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企业股权。股权处置所得优先偿还参股基金代偿金额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参股基金代偿运作流程:
(一)银行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的相关合同文本、贷款逾期后主张权利的各种资料、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代偿项目进行审核、确认代偿金额;如经过审核认定银行不作为、消极等待参股基金赔偿,参股基金将不予代偿。
(三)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获得企业优先追索权及质押权。
(四)经审核,符合代偿条件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将代偿金额拨付至相关银行。
第二十六条 对管理水平高、运作效率高、综合效益好的参股基金,适当调增基金规模和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对运作效率低、综合效益差的基金,相应减少基金规模及引导基金出资额度,鼓励基金做大做强、规范高效运作。
第二十七条 相关市提报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应与基金设立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运作团队核心成员一致,如核心成员发生变化,须征得各出资方同意。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参股基金设立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基金申请机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合作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对决策通过的引导基金出资方案,由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三十条 通过公示的参股基金,由省财政厅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根据基金运作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将资金拨付至参股基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参股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运作。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其他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批准。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其他出资人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出资的。
(二)参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开展股权质押增信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四)参股基金或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缴纳的融资增信服务费用。
(二)参股基金购买银行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及保本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参股基金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所收取服务费用的50%,具体比例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LP)后普通合伙人(GP)”。参照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设定基金门槛收益率。门槛收益率以下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作为奖励全部让渡给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信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选择确定,并由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参股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选择确定,并由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三十七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总部在山东省境内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应发挥对挂牌及托管企业信息资源掌握全面的优势,积极推荐选择管理水平高、技术含量高、经营业绩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给予增信服务。
第四十条 为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增信服务的参股基金资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进行除购买银行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及保本理财产品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参股基金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一)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近期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或濒临倒闭的。
(四)突发重大事项,包括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犯罪,对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存在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的。
(六)参股基金认为其他不予提供增信服务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贷款期间,每半年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期的经营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获得参股基金支持的企业,应接受参股基金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规定要求的,参股基金有权提前终止增信服务协议,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四十四条 企业获得增信贷款后,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理财、房地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仅可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领域。
第四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进行征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参股基金要严格落实季报制度,及时向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统计报表,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每月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认可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运作。当参股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四十九条 增信基金应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增信企业的管理和监控。坚持行政监督和市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五十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对增信基金的监管,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参股基金组织代偿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一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7年6月30日印发)